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2000年5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安全,提高公民的身体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泳场(馆、池)和水上游泳娱乐场所(以下统称游泳场所)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游泳场所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旅游、工商、市政公用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