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2006年修订) (2002年8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施工以及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 (一)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涵,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施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