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定(2006年修订) (1998年9月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机动车辆的车容卫生监督及清洗保洁管理。 第三条 济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工作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