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3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招聘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分为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内部保安服务组织。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有偿服务的单位。 内部保安服务组织,指由单位自行设立,从事内部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的机构。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保安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保安服务业的监督和指导。 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