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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和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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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2-21
【实施日期】 2006-0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和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和《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 附: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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