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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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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2-21
【实施日期】 2006-0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服务型教育体系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能力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7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面向全社会评选,凡是对构建服务型教育体系、促进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地方政府、党派等单位,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术团体均可申报。
  第三条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勿滥”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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