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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组建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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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2-21
【实施日期】 2006-0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组建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共同拟定的《关于组建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组建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若干问题的意见

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04)36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5)2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6号)等文件精神,全市成立市、区(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抓紧组建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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