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74号) 现发布《绍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绍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本级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市本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法定权限予以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我市政府采购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和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按各自职责分别监督管理,市招投标中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操作的政府采购工作体制;实行管理、操作、监督相分离,并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二)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 (三)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 (四)按规定会同市招管办对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依法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并负责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七)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并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业绩、服务质量、信誉状况等进行考核;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管理监督职责。 第六条 市招管办是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制订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审定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 (二)对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三)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协调处理采购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四)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的管理; (五)负责对市招投标中心的管理; (六)负责对政府采购其他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招投标中心具体承担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并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采购活动; (二)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并限期作出答复; (三)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协助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八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组织政府采购; (四)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并限期答复; (五)负责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做好合同标的的履约验收工作; (六)协助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国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国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参与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第十一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其自由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及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