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浦政发〔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02-21
【实施日期】 2006-0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浦政发〔2006〕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62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规为依据,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整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为主要内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明确责任、分级负责、规范管理,整顿矿产资源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整顿和规范任务全面完成。
  (二)总体目标。按照国发(2005)28号和浙政发(2005)62号文件精神,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县石灰岩、凝灰岩、建筑用砂石、砖瓦用粘土等矿产资源的开发秩序,使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得到基本杜绝,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业权市场更加成熟,基层监管全面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国土部门要对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逐个进行排查,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或者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联合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合法的矿石来源,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矿或选矿许可证的轧(碎、磨)石厂(点),视为无证选矿,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无证采砂、采石或加工砂、石、砖瓦用粘土企业,按国发(2005)28号文件规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介入,拆除违法设施,查封设备,封闭通往矿山道路,电力部门同时停止供电。对无证、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安全事故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偷采、盗采等违法行为。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治理好越界开采的矿区,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查封设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