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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办〔2006〕22号
【发布日期】 2006-02-21
【实施日期】 2006-0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莆政办〔2006〕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为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推进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 
 
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根据福建省《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现对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思路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省市县区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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