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6〕5号 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保证市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由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房屋拆迁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施的补偿安置,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房标准的公有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以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为主、以货币补偿安置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 产权调换安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