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6〕4号 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工作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市区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第二章 市区棚户区改造运作办法和要求 第四条 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0%。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以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拆迁安置。 第七条 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须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 近3年内,开发建设单位凡在拆迁安置补偿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拆迁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均不得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持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查意见书》,方可到土地、建设、税务等部门办理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地块后,必须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