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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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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白山政发〔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2-21
【实施日期】 2006-0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6〕4号
 
 
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工作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市区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第二章  市区棚户区改造运作办法和要求
  第四条  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0%。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以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拆迁安置。
  第七条  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须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 近3年内,开发建设单位凡在拆迁安置补偿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拆迁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均不得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持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查意见书》,方可到土地、建设、税务等部门办理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地块后,必须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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