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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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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征[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02-22
【实施日期】 2006-0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为方便操作,对纳税人申请的应当由市局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由市局授权各基层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审批。市局不设置受理窗口接受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属于中央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经研究,各单位如遇上述申请,应当上报市局相关处室审批,并按年将分户减免税情况报市局备案。
  三、报批类减免税管理
  (一)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期限办理,并以《减免税审批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四、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一)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提请备案,并从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以《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五、减免税的跟踪管理
  (一)为加强减免税监管,及时掌握减免税动态,各单位应当按照市局各税政处室的要求上报各类报表。
  (二)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书面向市局各相关处室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及总结报告,市局相关处室按要求汇总后于6月底前向总局报告。
  按照本市“三个统一”的管理模式,各单位应当对《办法》中涉及的税收减免项目逐步纳入办税服务厅窗口管理,市局将逐项按照《涉税业务受理操作规范》和《涉税业务内部操作流程规范》的要求明确并下发各单位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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