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劳社就业[2006]1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发放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在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