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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2-22
【实施日期】 2006-0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经研究,自2006年3月1日起,本市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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