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中区直驻乌各单位: 现将《兴安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兴安盟行政公署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兴安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盟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设立兴安盟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分设科教兴盟特别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为维护我盟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兴安盟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兴安盟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兴安盟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