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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领导工作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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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马政[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2-22
【实施日期】 2006-0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领导工作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马政[2006]5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领导工作效能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领导工作效能的若干规定

  为促进行政领导认真履职,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管理水平,解放思想,优化服务环境,建设人民满意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纲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领导是指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县区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行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一、落实领导批示的职责划分
  1.市长批示给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办理落实的事项,由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批示并向市长反馈落实情况,不得层层转批。
  2.副市长、秘书长批示给副秘书长或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事项,由副秘书长或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批示并向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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