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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2-22
【实施日期】 2006-0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管理的意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新时期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也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改进社会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建设和谐社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基础。加强社区建设,科学合理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为社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设施完善、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市委《意见》),结合实际,现就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根据市委《意见》,在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准则,按照“区域规划最佳、设施配置最优、服务效率最高、资源效益最大”的要求,从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出发,因地制宜,整合资源,促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完善社区综合管理和保障体系,推动社区规范化建设,逐步建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现代化社区。
  二、总体目标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城市规划网格化管理、推进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依据之一。通过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和有效的保障机制,在中、近期建设行动计划期限内,按照“社区有规划、设施能落实、居民可共享”的总体目标,逐步推进社区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形成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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