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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一五”期间在部分县区继续推行碘盐配售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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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延政办发〔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2-22
【实施日期】 2006-0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一五”期间在部分县区继续推行碘盐配售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防治目标,强化碘盐防治措施,2001年,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行碘盐配售制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01)32号),“十五”期间在全市全面推行了碘盐售制。五年来,各级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的总要求,市、县、乡三级政府成立了碘盐配售制领导小组,由地病、盐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建立了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的长效工作机制,碘盐配售制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到去年底,全市食盐计划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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