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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民婚发〔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2-22
【实施日期】 2006-0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沪民婚发〔2006〕4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婚姻(收养)登记管理,确保婚姻(收养)登记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婚姻(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及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全市民政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现就本市婚姻(收养)登记工作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婚姻(收养)登记机关必须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婚姻(收养)登记员人数,设置专门工作场所,并严格依照规定办理婚姻(收养)登记,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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