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口计生局: 根据2005年12月21日市委常委会议纪要要求,我市2006年将全面启动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我委本着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有利于奖励扶助制度长期稳定实施的原则,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长沙市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 一、基本条件 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奖扶”)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上年度的城市低保对象; (二)1973年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独生子女父母; (四)出生于1933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到奖扶的上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二、城市低保奖扶的“独生子女父母”界定问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界定为城市低保奖扶的“独生子女父母”: (一)合法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和再收养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存活的子女在其他子女死亡时未超过18周岁,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且子女均存活或存活一个的; (六)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没有再生育也没有再收养子女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