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白政发[2006]9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白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对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房屋进行拆迁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性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 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