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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村庄整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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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南政办发[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2-23
【实施日期】 2006-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村庄整治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针,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县开展村庄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村庄整治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惠及农村千家万户的德政工程,有利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社会文明。村庄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动员和支持引导农民自主投工投劳,改善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以发展农村经济、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强化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缩小城乡差别,提高城镇化水平。以“规划先行、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示范试点”为指导原则,稳步推进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村庄整治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村庄房屋建设。
  1、新建房屋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2、新建房屋使用省、市及县建设部门推广的农房设计标准图,或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设计,房屋造型美观,功能适用,原则上采用坡屋顶;
  3、农民新(改)建房屋、使用耕地的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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