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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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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2-23
【实施日期】 2006-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开发区: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有效发挥督查工作在推进市政府重点工作落实过程中的职能作用,现将《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政府督查工作,使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督促检查是市政府办公部门的重要职能。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对保证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促进各项工作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督查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市政府全面工作的落实,特别是市政府重点工作的落实,切实履行督促检查职能,确保市政府各项重要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负有对市政府各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及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职能。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和相关处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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