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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平县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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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东政办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2-23
【实施日期】 2006-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平县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东平县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东平县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预案
 

  为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泰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平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具体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三种。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5.0≤M≤6.0级地震,也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上年全县生产总值1—5%的地震(6.0<M<7.0级地震,也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全县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发生M7.0级及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建立东平县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县政府办公室。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指挥由县委宣传部长、县委政法委书记、各位副县长、县武装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武装部、县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统计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粮食局、广播电视局、公用事业局、旅游局、文化局、安监局、外经贸局、气象局、药监局、环保局、武警中队、消防中队、供销社、商业总公司、科协、供电公司、有关通讯和保险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向上级报告灾情、救灾应急方案及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建议市政府确定和宣布震后应急或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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