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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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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并经管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2-23
【实施日期】 2006-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并经管发[2006]11号)
 
 
各有关单位、入区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422号)和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并招字[2006]00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
  在经济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进行发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区国土建设局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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