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阳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当阳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2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当阳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城市城区范围(含玉阳、坝陵、玉泉办事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