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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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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2-24
【实施日期】 2006-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黄政发[2006]1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工作力度,保持了全市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深化国企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进一步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步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强市之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继续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规划,常抓不懈。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逐步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统筹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三)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时间,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增强就业稳定性,提高再就业质量;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发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加强失业调控,完善企业裁员机制,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长效就业机制。
  二、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并举,促进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

  (四)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项目建设,扩大就业规模。确立项目带动就业的工作思路,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优先目标。加大对就业再就业有较强带动作用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并优先审批和备案,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五)围绕产业调整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拓展就业空间。实施就业增长优先战略,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从投融资、税收、技术、市场等方面大力扶持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方位拓展就业空间。
  (六)推动全民创业,激发就业活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强化创业培训和师资队伍建设。巩固发展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多项扶持政策支撑、创业带动就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
  (七)扩大国内外区域合作,强化劳务输出。实施“走出去”就业战略,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在做好市内就业的基础上,做大市外就业,做强境外就业。
  (八)加快实施县域经济战略,增强城镇就业功能。加快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创新小城镇建设机制,调整优化产业布局,鼓励农民进城创业,形成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就业集中的新型城镇。
  (九)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重点和范围要围绕公共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公共有偿服务等事业进行。政府投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十)努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创造就业机会。积极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和小时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十一)明确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和企业(单位)。
  1、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发放《湖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
  (3)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6)事业单位和乡镇机构改革分流后的失业人员。

  上述(5)、(6)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由发证机关在发证时加以标注。

  2、对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下列企业(单位)发放《湖北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以下简称《企业认定证》):

  (1)商贸、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当年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区,开发、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

  (4)再就业基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经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

  (十二)加大再就业政策扶持力度1、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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