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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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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2-24
【实施日期】 2006-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黔府发〔2006〕1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
  近几年来,全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安排和部署,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努力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积极稳妥地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看到,我省经济总量小,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从就业是民生之本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今后几年,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继续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
  二、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并举,促进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
  (一)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涉及全省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大力发展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旅游、制药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容量。
  (三)鼓励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劳务协作,加快劳务输出基地建设,扩大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
  (四)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完善和落实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
  (五)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城镇经济,增强城镇吸纳就业的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005年底前实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期间因各种原因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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