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溧政发[2006]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局办,县各直属单位: 《溧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溧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和《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按照“分类实施,合理保障,适时调整,公平公开”的办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溧水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溧政发[2005]46号),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工作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业务管理及待遇发放,具体工作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增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职能,镇(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增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公室;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