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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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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沈政办发[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2-24
【实施日期】 2006-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层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抓好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其他方面的分管领导负责抓好分管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部门在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经申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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