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格苏木政府,赛乌素科技园区,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 以下简称“建议”) 和政协委员提案( 以下简称“提案”) 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内蒙古党委、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以下简称人大代表) 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提案是指 :上级或本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 以下简称“提案者”) 按规定程序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培训办理人员,加强督办落实和协调配合。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是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和交办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开展建议、提案的交办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