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保障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内政字(2006)1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实施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和提高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市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牧区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把为农村牧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取得显著成效。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