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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2-25
【实施日期】 2006-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朝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包括下列项目:
  (一)以各级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的公共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以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对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中介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在100万元以下,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各级发改委、财政、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将审批或备案的国家建设项目有关文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发改委、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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