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落实森林病虫害防治疫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兴发[2005]15号)精神,切实加快我县林业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现将《兴国县林业害生物防治工作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兴国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除治林业有害生物,实现林业有害生物可持续控制,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我县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政府、林业分级“双线”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乡镇党委同级领导共同负责。 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具体负责。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防治机构和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测报员和病虫情调查人员承担相应职责的责任。 第二章 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三条 签订以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监测防范为主的防治目标管理责任状。责任状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建设,按有关要求落实防治机构、人员,完善防治基础设施;建立组织保障机制,按有关要求成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突发及重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落实监测防范、救灾经费、限期除治和目标管理等工作;完善基层林业工作站林业有害生物能力体系,确保林业有害生物常年调查、监测预警、产地检疫和防治救灾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领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经费和预防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发生突发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有关领导应及时深入现场组织协调和解决具体问题,及时组织防治实施,出台与法律法规配套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按照《兴国县松材线虫病等重大外来生物灾害预防和除治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有关规定,完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体系,落实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行政区的预防和除治方案,解决与预防和除治工作的基础设施经费,协调森检机构对铁路、交通、邮政和驻地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检疫工作。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