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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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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通政发[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2-26
【实施日期】 2006-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6]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通辽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主要是指供城市居民生活使用的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

  城市集中供热主要是指由集中供热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城市或部分地区居民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主要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等。

  城市分散供热主要是指由小型分散锅炉房所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道供给就近地区或本单位居民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用热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供热企业是指用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第四条 通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供热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实施城市供热规划,努力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提高城市热化率;

  (三)审批城市供热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等,直接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及工程设计的审查批复和竣工验收备案;

  (四)负责对城市供热企业实行供热行业管理;

  (五)监督、检查供热质量,协调、解决热源及供热、用热方的矛盾和纠纷;

  (六)推广先进的节能供热技术和设备,提供信息服务;

  (七)纠正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旗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城市规划、财政、工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经营。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控制。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供热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供热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做到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配置热源,远期和近期相结合,分期实施。

  第八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供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使其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要按城市供热规划配套建设集中供热或分散供热锅炉房,所需费用应纳入开发或改造工程总概算之中。

  第十条 城市供热规划要严格控制分散锅炉房的建设,特别是小型锅炉房建设要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的燃煤锅炉应当严格控制,中心区不再审批建设锅炉房。

  第十四条 凡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无条件纳入集中供热管网内实行集中供热。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凡在城市分散锅炉房供热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就近纳入该供热范围。

  集中换热站由供热企业承担管理、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五条 城市供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等部门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在两个月内将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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