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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关于加强食用菌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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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2-27
【实施日期】 2006-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农委关于加强食用菌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沪农委[2006]19号


各区(县)农委:
  近年来,食用菌生产已成为本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对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丰富市民的菜篮子,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一些企业和个人在食用菌生产、包装、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违禁农药、保鲜剂、荧光增白剂等,食用菌产品中重金属、农药残留及违禁品超标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将直接影响到消费者身体健康。当前,正值食用菌生产和销售旺季,抓好食用菌安全生产工作刻不容缓。根据农业部紧急通知的要求,为确保本市食用菌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现就加强食用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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