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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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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2-27
【实施日期】 2006-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对贯彻落实《决定》重要性的认识
  《决定》是中央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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