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6]1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4)30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总体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就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我区自1996年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的负责同志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在行政执法体制方面还存在部门间职责不清,权力交叉、重复现象;在行政执法机制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执法监督还没有形成合力,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推动我区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行政程序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合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 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三个方面。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责任单位。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梳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由其归口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梳理;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由委托其的行政机关组织梳理。 2.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这次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权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门“三定”规定,其它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作为执法依据梳理。部门“三定”规定作为执法依据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情况:一是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二是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三是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3.基本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范相衔接;要注意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与行政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力求准确;注意与本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相衔接,力求完整。梳理时,要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同一项执法权限有不同位阶层次依据时,按照位阶高低排序。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要明确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格式详见附件。 4.审核与公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结果于2006年3月30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报送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书面表格时一并报送电子文本(统一使用Excel格式)。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确定为行政执法依据;对涉及“三定”规定中的执法职权有争议的问题,由编制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定的行政执法依据汇编成册,印发相关部门对照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栏或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5.建立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执法依据公布后,如遇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在变化事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要对相关的执法依据进行调整,并严格遵守公布和备案规定。 全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要于2006年5月底前结束。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定的执法依据以及本部门“三定”规定,分解执法职权,把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分解到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具体要求:一是要准确界定行政执法职权。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二是要科学分配执法职权。要以事定岗,以法定职,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内部执法机构多、执法领域广的部门,可以实行部门内的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经法定程序相对集中的,原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分解。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该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许可申请和送达许可决定。三是要减少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