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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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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06]17号
【发布日期】 2006-02-27
【实施日期】 2006-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

市政发[2006]17号

 

 

  第一条 为控制我市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布局,提高人口总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非本市户籍人员调迁入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内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迁入本市市区人口实行宏观调控下的户籍准入制度。
  第四条 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以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五条 户口从市区外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凭《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办理户口迁转手续。《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按照统一管理、归口核准办理的原则,委托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发。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未婚子女和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可以随迁:(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科技奖获得者。(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四)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五)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六)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七)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八)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九)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十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十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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