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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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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财农字〔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2-27
【实施日期】 2006-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
  为切实加强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努力把养殖企业和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精神,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订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现就省政府意见中的有关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种禽生产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作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种禽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大中型孵化企业(以下统称“种禽企业”):
  1.2005年12月6日前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省级祖代种禽场;或列入省畜禽种苗工程核心基地、扩繁基地的种禽场;或列入1983版《浙江省畜禽品种志》的我省地方家禽品种资源场。
  2.凡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存栏产蛋种禽15000只以上的种鸡场、10000只以上的种鸭场、5000只以上的种鹅场和3000对以上的种鸽场,并在2005年12月6日前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凡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一批次种蛋孵化能力达到20万只以上,且必须在省内设有种蛋基地的孵化企业,或凭孵化企业与种蛋基地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合同(孵化企业与供应种蛋的种禽场,不得同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对未列入省扶持范围的种禽企业,由各市、县政府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二)补助标准。按存栏产蛋种禽平均每只15元的标准补助,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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