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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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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06〕15号
【发布日期】 2006-02-27
【实施日期】 2006-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建筑业是我市的传统产业,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已成为我市的规模产业和支柱产业,名列省内八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贯彻实施台州市建筑业规模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的发展,鼓励建筑业企业不断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走质量(名牌)兴业、人才兴业、科技兴业道路,切实提高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在我市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进程,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特提出若干意见:

  一、发展目标

  (一)“十一五”期间,建筑业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其它支柱产业的平均水平,建筑业地位进一步突出,专业结构齐全,施工领域拓宽,规模企业比重明显增加,多元经营格局初具规模,国内市场竞争力提高,国际市场开拓有新的突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4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90亿,税利总额24亿元,逐步实现建筑强市目标。

  (二)到2010年,培育集团化建筑龙头企业6家,其中建筑业产值超60亿元的1家、超50亿元的2家,有3家企业成为国家特级企业。

  培育重点骨干建筑企业20家,其中建筑业产值超10亿5家。

  二、扶持政策

  (三)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每年评选命名一次市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十大项目经理。凡年完成建筑业施工产值15亿元以上,且在市内入库税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企业年施工产值达2.5亿元以上(非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施工产值达1.5亿元以上),且市内入库税金达1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市建筑业龙头企业除可参照享受市十强工业企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外,还可给予“一企一策”待遇;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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