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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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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6〕17号
【发布日期】 2006-02-27
【实施日期】 2006-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营造激励学习、积极创新的环境,培养大批适应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改善其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 继续教育坚持以人为本,以能力建设为中心,以国家需要、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逐步形成政府人事部门宏观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自主组织、个人自觉参加、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国家人事部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继续教育活动的开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内容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集中培训学员的统一调训、组织具有示范性的继续教育活动;
  (三)负责审定、发布专业科目的科目指南、培训大纲;
  (四)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和发行;
  (五)负责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建设,搭建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六)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表彰和处罚。
  第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是本行业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二)按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落实公需科目培训和集中调训学员的选派;
  (三)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培训需求分析,制定专业科目的科目指南、培训大纲,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组织编写专业教材、课件,负责本行业系统高级研修班等专项继续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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