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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监督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药监安〔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02-27
【实施日期】 2006-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分局:
  为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监督管理,积极投身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创办世界一流的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依照《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北京市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企业管理
  1、生产企业生产兴奋剂目录(见附件)中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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