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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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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地税发[2006]32号
【发布日期】 2006-02-27
【实施日期】 2006-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大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销售公建及非普通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个人销售其购入的公建,如能提供购入不动产发票的,应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发票上开具的购房金额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的,应按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受2年的购买年限限制。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9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其购入的非普通住房,2年内销售的,按销售该住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2年以上(含2年)销售的,应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发票上开具的购房金额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的,应按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下发文件规定并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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