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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的函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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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商计财字[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02-27
【实施日期】
2006-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的函
北京市国税局:
近年来,随着出口退税政策的不断变化和完善,原来旧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已经无法适应出口退税业务的需要。因此,我局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表样附后)。
特此函告。
2006年2月27日
附件:
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
(京商退税稽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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