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商计财字[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02-27
【实施日期】 2006-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的函

 
北京市国税局:
  近年来,随着出口退税政策的不断变化和完善,原来旧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已经无法适应出口退税业务的需要。因此,我局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表样附后)。
  特此函告。
 
2006年2月27日
 
 
  附件:
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
(京商退税稽字[  ]第 号)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