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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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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2-27
【实施日期】 2006-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的选拔、培训、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教学成果显著,在学科教学中积累了成功经验,有较强科研能力并能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分为省、市、县、校四个梯次。

第二章 骨干教师的推荐
  第四条 骨干教师推荐要严格按骨干教师基本条件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广泛发动,择优选拔,严格评审。
  第五条 评选范围为全市基础教育系统的在职一线教师,其中行政领导每周兼课须达到同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不超过评选名额的15%。
  第六条 骨干教师的推荐、选拔必须按照逐级递进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市、县(市、区)、校三级骨干教师占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高于5%、10%、20%。
  第八条 市级骨干教师的基本条件由市教育局制定,作为推荐、选拔、认定的依据;县(市、区)、校级骨干教师的选拔条件分别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认定学校参考市级条件制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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