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梅地税发[2006]53号
【发布日期】 2006-03-13
【实施日期】 2006-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6]53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机动车辆地方税收源头控管,经梅州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梅州地税-公安(交警)机动车辆地方税收监控系统,从2006年2月27日起正式开通运行,办理机动车辆年检实行“先完税,后年检”。市局现对机动车辆地方税收征管重新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对实施机动车辆地方税收联网监控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机动车辆地方税收联网监控,是贯彻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举措之一。近年来,我们在机动车辆税收征管上,采取直接征收、委托代征、年检把关等多种征收方式,虽有一定效果,但始终存在征管不到位,税收流失严重的情况。通过实施机动车辆地方税收联网监控,机动车辆在年检前先完税,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和把关,能有效防止税收流失,提高各税种征收工作效率,各地对此要有高度认识。因此,要求各地要做好本辖区机动车辆地方税收联网监控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联系协作,做好职能部门间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做好机动车地方税收联网监控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机动车资料和市局原有的机动车电脑档案,将有关信息导入监控系统,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充实、完善相关资料,建立、健全机动车税务登记电脑档案,所有梅州市户籍机动车辆,相关资料必须在系统开通运行前录入完毕。由企业单位、个体运输户统一申报纳税的车辆,资料录入“大集中”系统;免税车辆和其他车辆,资料录入联网监控系统。各地应结合实际,在办税大厅指定车辆税收办理窗口,并在窗台上放置《办理车辆税收须知》(附件1)。
<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