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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嘉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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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价商〔2006〕50号
【发布日期】 2006-02-28
【实施日期】 2006-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嘉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嘉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嘉兴市区污水处理费正式定价的请示》(嘉发改物(2006)3号)悉。鉴于你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试运行期已届满,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经研究,现就嘉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定进网用户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居民生活用户污水为0.80元/立方米;非经营性用户污水为1.50元/立方米;经营性用户中,商业、服务业企业污水为1.50元/立方米,一般工业企业污水为1.80元/立方米,造纸、化工、制革、印染、电镀和制药等排放污水污染程度较严重的工业企业污水为2.2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为1.50元/立方米。各类用户供水到户价格详见附件1。
  二、同意对工业企业实行按实测污水COD浓度分档计价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办法。以污水COD值100mg/L为一档,各档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三、对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表的城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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