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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2-28
【实施日期】 2006-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结合本节实际,现就进-步做好本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  (一)本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落实“十一五”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按照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要求,在重点解决城镇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不断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劳动者比较充分就业。
  (二)本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重点做好城镇失业人员、国有企业调整搬迁重组改制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以及城镇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增强其就业稳定性;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以及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的要求,改善本市农村地区的劳动力就业环境,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劳动者自主创业。围绕上述工作任务,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不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加强失业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定范围内;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  (三)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  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将经济项目可行性分析与就业需求预测同时进行、经济项目建设与分流安置劳动力同时进行、经济项目运行与就业服务同时进行。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贯彻《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围绕首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以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就业岗位的开发。
  2.坚持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引导和组织本市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  3.完善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搭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形成市、区、街三级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完善创业政策。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活动,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  4.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  5.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都市型工业、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
  6.围绕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和加强城市管理的要求,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加大对社区、村镇公益性事业的投入。重点开发便民服务、公共服务、公共事务协管等社区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失业人员就业。建立定期向社会公布社区公益性就业项目制度。凡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应优先用于安排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  7.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
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城镇劳动力就业
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调整搬迁需要安置的城镇职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  1.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创办小企业。
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本市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  对本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次。为从事个体经营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般不超过20万元,或根据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在贷款期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城镇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设立市和区县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区县担保机制,在市级担保基金的基础上,区县政府应安排一定额度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用于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从事个体经营在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免除反担保;在未建立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30%。
  个体体经营,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取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期限根据贷款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有关部门定期确定并公布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对于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人员,由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只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予以补助,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标准:养老、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遇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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